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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做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定检测范围及检测期限
检测范围: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场所;学校、医院、景区、企业等公共场所或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住宅小区、通信设施、金融系统营业网点、计算机房等的防雷装置。
检测期限:已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检测机构资质要求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其中,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
在我省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资质单位名单和在我省登记的外省资质单位名单可通过河南省气象局门户网站查询,网址:http://ha.cma.gov.cn/。
三、责任与监管
(一)各产权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时进行检测,并组织做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隐患整改和复检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许可范围承接检测业务,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严禁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严禁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三)检测机构和有关产权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雷电安全隐患及整改复检情况。
(四)对于拒绝接受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并拒不整改的和违法违规从事检测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各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全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法开展防雷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与考核。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我市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的资质单位和受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市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特此公告。
商丘市气象局